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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2015-04-01 16:25:59    来源: 岳西县编办    评论:0 点击:

2014年4月9日中共岳西县委办公室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印发

 

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群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乡镇机关(以下简称全县各类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使用等管理监督事项。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县编办统一管理、县编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编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

凡涉及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必须实行专题申报,县编办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核、报批;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研究审议的事项不得列入县委、县政府的会议议程。

第六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业务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县编办在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第八条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有关职能部门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全县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并不得突破机构设置限额,做到职责明确、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结构优化。

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县直机关内设机构一般称科(股)、室。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设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除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设事业单位的,应本着撤一建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和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直机关、乡镇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事业单位的设立或调整,由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并报市编办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须报市编办审批并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三)县直机关和副科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编委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县编办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合理核定与调整,建立控制总量、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类型:

(一)机关编制分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

(二)事业单位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县编办在审批设立时根据职责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第十八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与调整,由县编办提出方案,报县编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直机关单位领导职数为3名以下,超过前款规定的,由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县直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1、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 1名;

2、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10名以下的,为 2名;

3、内设机构编制11名以上的,为3名。

(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

2、编制2150名的,配备34名;

3、编制51名以上的,可增配1名,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

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

2、编制615名的,配备2名;

3、编制16名以上的,配备3名。

第二十条 全县各类机关编制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考试录用的公务员;

(二)选举产生或县委任命的领导人员;

(三)安置到机关工作的转业军官;

(四)符合政策调入的公务员;

(五)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公开招考的人员;

(二)县委任命的领导人员;

(三)符合政策调入的人员;

(四)接收转业军官和对口安置的随调家属;

(五)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调任、转任、聘任工作人员前,应当向县编办申请编制、领导职数审核;县编办根据该机构的编制限额、领导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须向县编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

(一)设立、变更、撤销机构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职责配置、事权划分和职能调整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改变机构类型、隶属关系、经费形式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调整编制限额、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的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编制审核和人员列(出)编手续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员列编,应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和经费核拨。

(二)单位人员退休、调出、在职死亡、辞职、开除公职的,所在单位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编办办理实名制人员出编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编办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县编办每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编办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县编办、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县编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录用、职务任免、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

(六)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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