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中共岳西县委办公室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印发
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皖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编制统一核定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二)程序统一规范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办理,坚持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前置性审核。
(三)管理协调配合原则。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编办申报编制使用计划,说明用人单位性质、经费类型、核定编制数、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数、拟使用编制数和使用理由等。
(二)审核、审批
县编办根据申报单位编制空缺、实际岗位需求情况,提出编制使用意见,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后,下达《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
针对不同进人方式,申请用编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县直各类机关和乡镇机关考录、遴选公务员
(1)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公务员空缺情况提出考录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然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
(2)公务员遴选。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公开遴选计划,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县编办审核提出编制使用意见,报县编委审批。
2、事业单位招聘(选聘)工作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
(1)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招聘(选聘)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提出用编计划,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会审批。
(2)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含高技能人才)。从县外引进急需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用编计划,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转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提出安置方案,接收单位持人员安置通知单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符合随调家属安置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身份),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会同县编办提出安置用编计划,接收单位持人员安置通知单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入)人员
(1)从县外调入县直党政群机关或乡镇机关的,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会研究。
(2)事业单位调动(入)人员,用人单位须申报编制使用计划:①从县外调入本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②从乡镇调入县直事业单位的,由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审批。③县直部门之间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审定。④系统内部或乡镇之间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县编办备案。
(三)办 理
1、通过公开考试录(聘)用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组织、人社部门下达的人员录(聘)用批复和主管部门的列编申请,办理人员列编和实名制信息录入手续。主管部门凭人员列编通知单(即机构编制部门签章的编制管理卡,下同)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等手续;凭列编通知单、工资审批表等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
2、县委管理(副科及以上)干部调动,主管部门凭县委组织部门或县政府部门的调配、任免文件办理人员编制变更手续;凭人员列编通知单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等手续;凭列编通知单、调配文件和工资审批表等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入)人员以及县外人员调入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凭县编办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到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复印件、组织、人社部门的调配文件或介绍信到县编办办理人员列编和实名制信息录入手续;凭列编通知单、调配文件等到县人社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凭列编通知单、调配文件和工资审批表等到县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审核在进人用编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坚持编制和领导职数前置性审核制度,坚持编委会“一支笔” 审批,坚决做到“核编在前,用人在后”。
(二)完善协调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和编委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对不执行进人用编规定程序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列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三)强化人员“出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调出、在职死亡、辞职、开除公职等,所在单位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同时到财政部门核减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等。
(四)严肃编制管理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进人用编程序,对违反进人用编规定程序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