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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5-09-21 10:49:00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评论:0 点击:

岳政秘〔2015126 

 

 

岳西县人民政府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组织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县监察局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2.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应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细则报县监察局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对行政处罚事项,应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严格遵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依法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5.建立健全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将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6.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加强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岳西县人民政府

201592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711

 


 

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政府权力实施主体和调整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政府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相协调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创新管理。结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任务

 

第七条  政府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相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服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管理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监督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政府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执行政府权力有争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报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依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动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凡适合进驻政务服务窗口的权力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本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政府权力事项的调整,由各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实施机构、运行流程等材料,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网上运行平台,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纳入网上运行,推行网上办事,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  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明确监察职责和监察方式,对政府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第十七条  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个人隐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商事主体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监督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主体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开展部门绩效管理,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告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政府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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