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
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