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其中,《备忘录》第十四项明确提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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