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