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
(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2)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人员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4)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5)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6)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7)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9)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10)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11)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1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政机构。 (13)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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