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编办〔2014〕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办、公安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安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庆市公安局
安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名称印章的规格、式样
事业单位的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
三、事业单位名称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相一致。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四、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核准程序
(一)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包括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1.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事业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材料,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录入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后,事业单位方可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防伪网络印章。
五、印章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一)。
(二)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审批手续。事业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事业单位违法出租、出借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四)事业单位名称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附件二),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明显区别,并在刻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备案。
六、印章的缴销和封存
(一)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当将需更换的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将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全部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时,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无法收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印章废止公告。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出具《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五)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填写《事业单位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三),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六)事业单位变更、注销、被撤销登记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销毁名称印章的,可在送交印章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印章封存,封存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事业单位需使用封存印章,应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后重新封存。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核准变更、注销、被撤销登记前未尽事项的补办材料,不得用于其他新事项。
(八)事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本规定自
附件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
(□设立□变更□其他)
单位名称:
单位印章的印迹:
|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印迹: |
基本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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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存根)
: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缴你单位印章 枚,印迹如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联系电话
…………………………………………………………………
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
: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缴你单位印章 枚,印迹如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事业单位印章移交登记表
移交印章数量(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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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印章的事业 单位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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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方(公安部门)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表一式两份,交出方和接收方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