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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01 16:36:05    来源: 岳西县编办    评论:0 点击:

2014年4月9日中共岳西县委办公室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印发

 

岳西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公开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为基础,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实现具体运行机构与经过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用编原则。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配合约束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约束。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团机,乡镇机关等)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县属各类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上述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均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对象。

实有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

第五条 县编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一)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内设(下设、派出)机构、经费预算形式、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包括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三)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被核准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占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出入编途径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编办负责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审核使用编制申请,办理人员入(出)编手续;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县编办提供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录(聘)用、调配、安置人员;根据县编办的《列编通知单》等有效材料核定工资。

第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人员《列编通知单》以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部门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的入编记录和同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做好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等有关工作,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岗位等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文件到县编办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县编办登记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系统。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转企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其主管部门应当凭相关文件及时到县编办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系统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需使用空缺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应事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申报),经县编委审核同意后,县编办下达《编制使用通知单》。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人员录(聘)用、调配文件和《编制使用通知单》到县编办办理列编手续并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列编手续后,持《列编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和公务员统一考录,按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委管理的干部(副科及以上人员)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凭县委、县政府任免文件到县编办直接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科级领导干部,凭任职文件、实名制审核意见《列编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调出、在职死亡、辞职、开除公职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县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信息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记录的内容与单位内设机构、人员、职数、岗位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及时向单位和社会予以公示,以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责任制。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故意虚报、漏报、错报、迟报、不报信息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县编办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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