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 3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4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的规定 |
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国务院批准建立,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某项任务顺利落实的工作机制。它是行政机构最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均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其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