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政府权力清单编审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乡镇政府“应当类”行政职责的处理问题
建议区别对待。对法律法规规定为乡镇政府的职权,且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类”行政职责,列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对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行政行为,但明确表述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细则或措施加以实施的,列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对可能有具体行政行为且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宗教事务、民生保障、公众利益以及其他敏感问题的职责事项,也列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列入乡镇清单。比如:
“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权力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已列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
二、关于县乡共有的行政权力如何列入清单问题
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乡共有权力事项均纳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是否纳入乡镇清单。对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事项,可采取属地管理方式,列乡镇政府权力清单,不再列县级清单,并在县级清单中备注说明;对目前由县直部门承担并运行良好且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确有困难的,列县级清单,并在乡镇清单中备注说明。比如:
“乡道、村道出入口必要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权力事项,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的规定,目前已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且运行良好,建议列入县级清单,在乡镇清单中备注说明。
三、关于县直派驻乡镇单位的行政权力是否列入清单问题
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研究是否列入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乡镇政府承担的,且实际由县直派驻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不列入乡镇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即使实际是由“三权在上”县直派驻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也要列入乡镇清单,但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依法行权与现行体制的关系。比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乡镇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规没有明确由乡镇政府承担,实际工作中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可不列入乡镇清单,但乡镇应承担相关支持和配合的职责。
四、关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列入清单问题
按照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权力特征认真甄别。比如:
“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审核”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虽是公共服务事项,但具有权力特征,列入乡镇清单。
五、关于委托授权的行政权力如何列入清单问题
对法律法规明确委托授权的,列入乡镇清单;对规范性文件委托的乡镇必须承担的相关事项,不列入清单,可在履行委托手续后,采取“1+X”的模式,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或其他职责目录中列出。比如: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权力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经委托的乡镇应将此项权力列入清单。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力事项是否列入清单问题
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不列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对上级政府部署交办以及乡镇必须承担的其他为民服务事项,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宗教事务、民生保障、公众利益等事项,可采取“1+X”的模式,在公共服务目录或其他职责目录中列出。比如: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转报”权力事项,《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的规定:“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二)个人申报。……(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涉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建议列入清单之外的其它目录之中。
七、关于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事项以及不一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事项如何处理问题
参照省级做法,暂列入动态管理,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再作取消处理。比如:
“脱盲证书核发”权力事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八条虽明确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但考虑法规陈旧,权力事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且多年无办件,建议列为动态管理。
八、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奖励事项如何处理问题
参照省级做法,行政奖励事项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乡镇清单,但需在清单后备注说明。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九、关于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参考目录所列权力名称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承担的“应当类”权力事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大多较为宏观,参考目录所列名称也相应较为宽泛,各地应结合实际予以细化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