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编办〔2014〕2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皖编〔2014〕3号)和《安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编〔201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岳西县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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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岳西县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近期,中央、省、市编委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编委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了解全县机构编制资源现状,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管理手段,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从而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简称“四清两对应”),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为岳西创建“四个示范县”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
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为基础,对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并以核查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断提升数据使用效益,积极稳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
(一)核查范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县委、县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明确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涉密机构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7月中旬结束,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中旬)
以县编办为牵头单位,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另行发文)。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自查清理阶段(2014年5月下旬)
自查清理是核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保障。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县编办的具体指导下,完成以下基础性工作。
一要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基础档案。通过梳理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审批文件,理清机构资源现状,完善机构编制基础档案(模板见附件3),实现“机构编制事项有凭有据”。
二要认真核实人员信息。通过查阅人员编制管理卡、干部任免文件、组织人事调令等资料,牢把“入口关”;通过查阅在编人员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公积金审核表等资料,以及核实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等手续,严控“管理关”,实现“实有人员信息有凭有据”。
三要做好信息比对。要对照机构编制事项批文,就实际配备情况进行比对,从而确保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配置等机构编制实有情况与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下发正式文件相一致;要对照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工资管理系统、财政预算管理系统等相同指标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实有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机关、事业单位需按照统一要求,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表格(相关表格及指标解释见附件4),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三)复查公示阶段(2014年6月中旬以前)
复查公示是核查工作的核心环节,更是核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编办要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四清”目标和“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标准,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对各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具体模板见附件5)告知相关单位,并存档备查。
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60%,实地复核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一个单位一份档案(具体模板见附件6),存档备查。对于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属职权范围内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切实纠正;对于需要报请党委、政府、编委或上级编办研究解决的,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上报。
审核复查后,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内网公示或单位信息公开栏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公示模板见附件7),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编制和实有人员等事项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不公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领导班子成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不公示。各机关事业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专门举报电话:编办“2180561”、组织部“2172842”、纪委“2172133”。
各机关、事业单位公示安排应提前告知县编办,便于核实检查。公示截止日前,实有人员须在公示表格上签字确认,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本人不能签字确认的,要签订委托授权书并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至单位,委托他人代签;公示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等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留存,以备查阅。
公示材料、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均需存档备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据实变更相应信息。公示结束后,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公示的核查信息报编办存档备查(具体模板见附件8)。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6月下旬)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单位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检查验收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10%,检查验收工作须形成文字材料,一个单位一份档案,存档备查(具体模板见附件9)。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实效,县编办将参照《安徽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验收标准(初稿)》(附件10),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中发现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因工作不力造成漏报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存在未达标情况的,将对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核查工作要求。
(五)汇总整理阶段(2014年7月上旬)
检查验收后,机构编制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逐级汇总上报。要根据检查反馈,补缺补差,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逐级上报核查数据库信息,同步更新维护实名制数据库相关信息。
二是总结工作情况。要全面总结全县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具体模板见附件11),经县编委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编办。
三是构建长效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存在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构建长效机制,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工作要求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效完成核查任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核查工作领导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县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编办,负责牵头组织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效能,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核查标准,确保核查工作质量。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核查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系统单位填报的表格和材料负责。在核查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依规办事。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确保每项核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三)严肃核查纪律,确保核查工作依规实施。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核查纪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机关事业单位须于2014年6月20日前在本单位公示结束,并将核查材料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编办),每种报表2份(纸质材料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文档。
报表上报邮箱:yxbb189@163.com
联系人:胡淑芳 联系电话:2180561
潘 辉 联系电话:2170785
QQ群:198309511
附 件:
1、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另行发文)
2、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信息(模板)
3、机构编制台帐(模板)
4、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表格及指标解释
5、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部门联合复查审核意见(模板)
6、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实地复核情况记录(模板)
7、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公示(模板)
8、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公示情况记录(模板)
9、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检查验收情况记录(模板)
10、安徽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验收标准(初稿)
11、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情况报告(模板)